(2017)川072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崔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明,崔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204号原告:李正明,男,生于1952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住剑阁县。被告:崔德成,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原告李正明与被告崔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正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明撤诉。审判员 黄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与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