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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327号原告彭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曲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梅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