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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陈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208号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冀,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公司职工。被告陈乾,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