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19时50分许,崔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某路道路东侧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专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某村路段,其车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致杨某和崔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崔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4.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群众报案案发。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情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崔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且危险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