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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司惩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玉峰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讼一案件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湘05司惩复8号复议申请人:刘玉峰,男,住邵东县。复议申请人刘玉峰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2017)湘0521司惩第43号司法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刘玉峰称,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玉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司法拘留刘玉峰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邵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1司惩第43号司法拘留决定。经审查查明: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玉峰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日作出(2015)邵东刑初字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由被告人刘玉峰赔偿刘玉堂经济损失13293.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玉堂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向邵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玉峰发出(2016)湘0521执39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玉峰逾期未履行。邵东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2017)湘0521司惩第43号司法拘留决定:对刘玉峰拘留十五日,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玉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邵东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的制裁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刘玉峰辩称“司法拘留刘玉峰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另其提出“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玉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复议程序的审查范畴,可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刘玉峰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