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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井富与被执行人郭瑞龙物、张桂香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富,郭瑞龙,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赵井富,男,满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郭瑞龙,男,满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张桂香,女,满族,1960年8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赵井富与被执行人郭瑞龙物、张桂香物权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井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