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井富与被执行人郭瑞龙物、张桂香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富,郭瑞龙,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赵井富,男,满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郭瑞龙,男,满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张桂香,女,满族,1960年8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赵井富与被执行人郭瑞龙物、张桂香物权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井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