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占金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38号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冯占金,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绛县。冯占金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184号刑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冯占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冯占金退赔被害人王志亮赃款322元、李吉平朵唯手机一部、杜宇平赃款1896元。判决书生效后,冯占金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占金无股权、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因犯盗窃罪现仍在服刑期间,暂无法执行,对被执行人冯占金应当交纳的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志亮的赃款322元、李吉平朵唯手机一部、杜宇平赃款1896元,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