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钰琳与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73号申请保全人邓钰琳,女,1988年07月17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被保全人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卧龙路**号。法定代表人龚和安,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邓钰琳与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14日对被保全人云南中秋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80000元实施了续冻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