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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达波与被告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波,廖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73号原告:李达波,男,生于1984年1月2日,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廖坤勇,出生年月不详,住什邡市。原告李达波与被告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原告李达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达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娜人民陪审员  谭榜昌人民陪审员  华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荣红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