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达波与被告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波,廖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73号原告:李达波,男,生于1984年1月2日,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廖坤勇,出生年月不详,住什邡市。原告李达波与被告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原告李达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达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娜人民陪审员 谭榜昌人民陪审员 华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荣红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