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花余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长江,张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92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长江,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小花,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长江、张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