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叶春明与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明,陈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98号原告:叶春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被告:陈伟,男,成年,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叶春明与被告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叶春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叶春明负担。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