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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叶春明与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明,陈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98号原告:叶春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被告:陈伟,男,成年,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叶春明与被告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叶春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叶春明负担。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