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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密林等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财保10号申请保全人:赵密林,女,1952年9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北寨村中心街西10排4号,身份证号:130107195209031521。申请保全人:高国强,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北寨村中心街西10排4号,身份证号:130107198002061516。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保全人:张赞,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北永固村平安路23号,身份证号:。申请保全人赵密林的丈夫高祥保因与被保全人张赞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保全人张赞驾驶的牌号为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人梅乐乐银行存款4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保全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申请保全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被保全人应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应的担保,为防止肇事车辆转移,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为其担保人的银行定期存款,为防止作为担保的存款转移,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将该存款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保全人张赞驾驶的牌号为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地点为矿区恒通机械事故停车场(平涉路交警队对面)。将申请保全人的担保人梅乐乐在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为15×××04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梅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