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银树、吴再发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树,吴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银树,男,1979年0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再发,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林银树与被执行人吴再发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5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一、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7月19日,吴再发尚欠林银树五金货款34600元;二、吴再发自2016年8月起分17个月偿还申请人林银树货款,前16个月每月偿还2000元,第17个月偿还2600元,分别于每月29日前偿还完毕。若有一期未及时足额还清,则视为所欠货款全部到���,林银树有权一次性就全部尚欠货款(扣除已还货款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林银树自愿放弃请求吴再发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四、该案仲裁费减半收取后677.5元,由吴再发承担;鉴于林银树已向泉州仲裁委员会预缴全部仲裁费,吴再发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林银树支付应承担的仲裁费。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26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再发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但至今未能予以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再发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吴再发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再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26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