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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侯恩岩与乌力吉淘格陶、乌云格日勒、特木巴特尔、布和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恩岩,乌力吉淘格陶,乌云格日勒,特木巴特尔,布和额尔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204号原告:侯恩岩,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青,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被告:乌力吉淘格陶,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被告:乌云格日勒,女,蒙古族,1961年5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被告:特木巴特尔,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嘎达布其镇。被告:布和额尔敦,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道特淖尔镇。原告侯恩岩诉被告乌力吉淘格陶、乌云格日勒、特木巴特尔、布和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侯恩岩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布和额尔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侯恩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恩岩撤回要求被告布和额尔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