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宏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宏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40号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黎启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宏治,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宏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宏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