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卓晓君、梁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晓君,梁振荣,温俊杰,温桂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晓君,女,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杨明辉,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壮志,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振荣,男,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被告:温俊杰,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洲区。原审被告:温桂雄,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卓晓君因与被上诉人梁振荣、原审被告温俊杰、温桂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8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向卓晓君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卓晓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卓晓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卓晓君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