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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6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剑指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剑指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889号原告:上海剑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剑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上海剑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剑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