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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邱灵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邱灵华,纪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居四十米街。法定代表人:郑学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灵华,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纪丽红,女,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灵华、纪丽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邱灵华、纪丽红的银行帐户限额504325.42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