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玮、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玮,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90号申请人:袁玮,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大邑县。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号航天科技大厦**楼。负责人:凤奕,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光华南三路**号万科金色领域*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钟华,经理。申请人袁玮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800万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800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80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