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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吴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军,吴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083号原告:刘拥军,女,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鹰潭市。被告:吴贵斌,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刘拥军诉被告吴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对被告吴贵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拥军负担。审 判 员  严志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