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林谋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谋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549号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9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欧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谋贵,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谋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谋贵下落不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