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江家跃、周吉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江家跃,周吉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95号原告:张东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家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吉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升与被告江家跃、周吉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