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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江家跃、周吉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江家跃,周吉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95号原告:张东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家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吉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升与被告江家跃、周吉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