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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丽颖与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颖,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92号原告:罗丽颖,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2001A号。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总经理。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营业场所北辰区双新大街北侧双街新邨11号底商。负责人:彭华生,总经理。原告罗丽颖与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罗丽颖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丽颖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