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尉建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建平,意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尉建平,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信息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刑诉(2017)521号起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指控事实2017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尉建平驾驶宁A×××××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永乐家园门前路段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骑自行车的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尉建平承担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尉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意见查明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尉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尉建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尉建平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尉建平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尉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尉建平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尉建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尉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段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