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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惠菊与阮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菊,阮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519号原告:刘惠菊,女,汉族,1951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阮利,女,汉族,1973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华、俞树学,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惠菊诉被告阮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惠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惠菊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利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惠菊撤回对被告阮利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惠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65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6626元退还原告刘惠菊。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雨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