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惠菊与阮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菊,阮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519号原告:刘惠菊,女,汉族,1951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阮利,女,汉族,1973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华、俞树学,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惠菊诉被告阮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惠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惠菊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利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惠菊撤回对被告阮利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惠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65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6626元退还原告刘惠菊。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雨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