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华平、巫光会等与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华平,巫光会,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572号原告:申华平,男,出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蓬溪县,现住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友,男,出生于1960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蓬溪县。原告:巫光会(申华平之妻),出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蓬溪县,现住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华平,男,出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蓬溪县,现住蓬溪县。被告: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冉茂程,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1598587A。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511874774。原告申华平、巫光会诉被告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申华平、巫光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华平、巫光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华平、巫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申华平、巫光会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蒋 佳审 判 员  杨桂芳人民陪审员  雷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