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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希照、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照,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52号申请���行人:李希照,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李希照与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希照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