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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155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伊丕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洪,董事长。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