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义,付式芬,周厚春,赵丙传,李天增,周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长义,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付式芬,女,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厚春,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赵丙传,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天增,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后营,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长义、付式芬、周厚春、赵丙传、李天增、周后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周后营名下有一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后营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6012604,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