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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玲诉刘利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刘利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88号原告:陈玲,女,汉族,居民。被告:刘利平,女,汉族,居民。原告陈玲与被告刘利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以与被告刘利平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判员  唐晓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