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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立慧与陈振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慧,陈振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073号原告:王立慧,女,生于1969年9月2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振孟,男,生于1962年3月2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立慧与被告陈振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立慧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慧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