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邝燕霞、陆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邝燕霞,陆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274号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仙X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胡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骆景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邝燕霞,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邝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系被告邝燕霞弟弟。被告:陆国明,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被告邝燕霞,系被告陆国明的妻子。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物业公司)诉被告邝燕霞、陆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志红、骆景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国明的委托代理人邝燕霞、被告邝燕霞的委托代理人邝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泉物业公司诉称:1998年11月18日,被告购买了英德市仙X花园生活小区XX幢XX房(面积77.34平方米)。被告在购房时与英德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购买协议书》,同意接受市安居办(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管理及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0年7月份起,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曾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拖欠。为维持和保障仙X花园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2010年7月至2017年3月共8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116.8元,分摊电费406元,共计3521.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313.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仙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仙X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英德市物价局文件、欠费计算明细表、《购买协议书》。被告邝燕霞、陆国明辩称:1、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原告没有电话或书面催促被告缴纳管理费,至今差不多七年才提起诉讼追缴管理费,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诉讼权利,所以原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告领到的房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73.46平方米,与购房协议书上的建筑面积77.34平方米不符,少了3.88平方米。3、被告入住不到2个月,楼房就漏水投诉到原告处寻求解决,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4、旁边的篮球场,早上5点有人打球,严重影响了睡眠质量,投诉到原告处,一直不给予解决。被告邝燕霞、陆国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英德市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图片。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拥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仙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下:……四、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4:00时止。……六、1、本物业的管理费,住宅房屋及首层车房由乙方按建筑面积0.5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0.8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2、小区供电分摊费用,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月剩余零散)外运费,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每户50元收取。……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管理费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3、乙方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额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事人同意。七、……2、房屋设备的大中修、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1998年5月30日,被告邝燕霞、陆国明与英德市安居工程办公室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内容如下:……二、英德市仙X花园生活小区XX幢XXX房套间建筑面积73.46平方米,分摊公共设施面积3.88平方米,合计面积77.34平方米。《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均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73.46平方米。2017年6月20日,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英德市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亦显示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3.46平方米。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10年7月至2017年3月拖欠的共8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116.8元,分摊电费406元及按每月3%计算至2017年3月的逾期违约金4313.2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仙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与仙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对整个仙X花园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摊电费等。对于被告抗辩原告的物业管理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管理差并非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应当依照约定缴纳相应的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10年7月起至2017年3月一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电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本院仅支持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最近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对于超出诉讼时效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计算物业管理费的面积标准,由于《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而建筑面积应当依照《房地产权证》的记载为标准,因此被告主张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73.46平方米的面积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为1322.28元,公摊电费为180元,逾期违约金为872.4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邝燕霞、陆国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共3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322.28元、分摊电费180元及逾期违约金872.46元,合计2374.74元。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邝燕霞、陆国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嘉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保护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一栏注明案件的案号,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