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坤旭、曾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坤旭,曾春秀,李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韦坤旭,男,1955年5月15日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曾春秀,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李福荣,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韦坤旭与曾春秀、李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春秀、李福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坤旭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268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分配得款为诉讼费3368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