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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飞诉赵双华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飞,赵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4民初247号原告:蔡飞,男,汉族,住汾西县。被告:赵双华,男,汉族,住汾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飞与被告赵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飞因与被告赵双华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蔡飞负担。审判员  牛小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