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11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捷爱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捷爱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7民初2099号原告: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渣家村4号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511956。法定代表人:方杏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盼,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淦,该公司员工。被告:捷爱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嘉公路1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1094Q。法定代表人:BENEDETTIGABRIELE,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捷爱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武汉互利物流有限���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武汉互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晓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