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绍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绍龙,尚秀平,殷和运,刘祥英,王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张兆起。被执行人:殷绍龙,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尚秀平,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殷和运,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刘祥英,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爱青,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系殷绍龙之妻。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2095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9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 明审 判 员 夏绪军人民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书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