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907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曲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