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6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4093号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574.9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