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民祥与李富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民祥,李富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曹民祥。被执行人李富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民祥与被执行人李富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3386号民事调解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富余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6执5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