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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伟与肖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伟,肖德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616号原告邹伟,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肖德树,男,生于1962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伟与被告肖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伟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邹伟负担。审 判 长  肖峥人民陪审员  刘坤人民陪审员  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