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异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作林、杨广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作林,杨广顺,常开秀,白静,杨子鉴,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杨玉伏,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异22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作林,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杨广顺,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住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常开秀,女,1942年6月23日出生,住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白静,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杨子鉴,男,2000年10月24日出生,住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被执行人杨玉伏,男,1970年7月27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在本院执行的宋作林与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杨玉伏、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作林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作林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宗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