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韦献芳、卢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献芳,卢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韦献芳,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卢宁,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自行处分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