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贝与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贝,郭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50号原告:吴贝,男,1986年6月13日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郭鑫,女,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吴贝与被告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经查询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亦不能够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视为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吴贝与被告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未能再提供被告有效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吴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喜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