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枝,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系李某1之妻,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划,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系李某2之妻,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4,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1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即李某4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门面房租金及礼金被李某2占有,该租金及礼金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的李某4的证言等证据,无法确定门面房租金具体数额,其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再行起诉。关于礼金问题,李某1在二审庭审中放弃了对800元礼金的上诉,因此,对李某1关于礼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李某1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