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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明万与刘明学刘明礼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明万,刘明学,刘明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明万,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术才,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明学,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明礼,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再审申请人刘明万因与被申请人刘明学、刘明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刘明万于2017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刘明万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明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晓军审判员  宁忠勉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致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