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录文、刘元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录文,刘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高录文,男,1950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现在井陉县。被执行人刘元林,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关于高录文与刘元林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即(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元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录文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845.26元,现本院已将上述的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高录文,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院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