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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429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20498758),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1号802室。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媛,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