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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王XX与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徐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3号原告王XX,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铁根,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赵书珺,该市法制办复议处工作人员。原告王XX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2017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书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所涉投诉举报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祁贵明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