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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阿的说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的说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的说吉,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201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的说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的说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至3月2日,被告人阿的说吉先后窜至曲沃县南大街静园小区、翼城县天龙小区(二区)、金苑小区、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祥和小区,采用爬墙翻窗入户方式,作案20起,盗窃被害人席某、杜某、李某等人人民币18260元及皮鞋一双。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阿的说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的说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在翼城县实施过盗窃,且只偷了7000余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阿的说吉持他人身份证购得火车票,从四川省喜德县窜至山西省侯马市,并住在侯马市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内,之后,阿的说吉连续在曲沃、翼城等地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南大街静园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席某家中,从席某挂在衣架上的衣兜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2、2017年2月15日3时凌晨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南大街静园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田某家中,窃得田某妻子人民币500元。3、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天龙二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被害人杜某家,窃得杜某挎包内人民币2800元。4、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天龙二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被害人王某家中,准备行窃时被王某发现,后翻窗逃跑。5、2017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金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湾某家中,窃得湾某妻子一部白色手机及人民币100余元。6、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金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李某1家中,从李某1挂在门口的衣兜内窃得人民币900余元。7、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金苑小区,使用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任某家中,从任某上衣和裤子口袋内窃得人民币450元。8、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金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程某家中,从程某家客厅茶几上窃得人民币800元。9、2017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金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牛某家中,窃得牛某人民币1800余元。10、2017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金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秦某家中,从秦某上衣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100余元。11、2017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李某家中,从李某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600余元。12、2017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李某2家中,窃得李某2人民币800元。13、2017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贾某家中,窃得贾某浅棕色男士皮鞋(经鉴定价值180元)一双及人民币160元。14、2017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祥和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王某1家中,从王某1放在隔断上的包内窃得人民币3200元。15、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杜某1家中,窃得杜某1人民币30元。16、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宋某家中,窃得宋某放在客厅门口衣架上衣口袋里人民币170余元。17、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王某2家中,翻找后未能盗得财物。18、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靳某家中,未盗得财物。19、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贾某1家中,窃得贾某1人民币600元。20、2017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的说吉窜至翼城县天龙小区,通过攀爬防护网翻窗户进入该小区内被害人李某3家中,窃得李某3放在门口鞋柜上包内人民币2300余元。综上,被告人阿的说吉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既遂17起,未遂3起,共窃得席某等被害人人民币18260元、皮鞋一双。本案侦查期间,曲沃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扣押了阿的说吉持有的人民币1925元、棕色皮鞋一双,已将皮鞋发还被害人贾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随案移送的手套一副,证明系被告人阿的说吉作案时使用。2、书证。①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刑扣字(2017)00001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了阿的说吉持有的人民币215元、姓名罗长保、身份证号为513433198309233610的身份证1张、白色线手套1副、棕色皮鞋1双;曲沃县公安局刑扣字(2017)00002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了阿的说吉持有的人民币1700元、卡号为622848096897463971的农行卡1张;发还清单证明棕色皮鞋一双已发还被害人贾某。②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静园小区视频情况说明,证明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两次进入到该小区,第一次是2017年2月15日02:48:58进入到楼内,当日02:56:45离开;第二次是2017年2月15日03:19:55进入到楼内,当日03:53:05离开。③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税苑小区视频情况说明,证明CH01监控显示阿的说吉系2017年2月28日01时58分翻电动门进去税苑小区,03时48分翻门离开小区;CH02监控显示阿的说吉20**年2月28日01时58分47秒经过,03时48分13秒离开经过。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祥和小区监控说明情况,证明CH01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2月28日02时31分进入小区开始攀爬作案,2017年2月28日02时42分从楼上爬下;CH02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2017年2月28日02时30分翻门进去小区,02时42分翻门逃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阿的说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存根),证明阿的说吉2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关于翼城县公安局移交的湾某家中被盗案中,报案人湾某报称被盗有一部白色手机,因手机品牌、型号均不详,报案人亦不能提供被盗手机的具体信息,故该涉案手机的价格目前无法进行评估。⑧四川省喜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阿的说吉的身份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①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7)3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第一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杜某1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其从厨房东侧窗户进入现场,在客厅南侧沙发上实施盗窃;第二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靳某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西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经靳某家人清点未见财物被盗情况;第三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王某2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西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经王某2家人清点未见财物被盗情况;第四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宋某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东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门口北侧衣架处为作案中心现场,据被害人宋某指认其现金在门口衣架上衣口袋内被盗。卷内照片证明被告人阿的说吉指认的作案现场。②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7)4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第一现场位于曲沃县静园小区席某家,据被害人席某指认称,该沙发南侧衣服内现金被盗。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在该沙发南侧实施盗窃,客厅北侧为阳台,阳台东侧为厨房,据犯罪嫌疑人指认称厨房东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第二现场位于曲沃县静园小区田某家,据被害人田某指认称其在该椅子上放的衣服内现金被盗。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其在该椅子处实施盗窃。该客厅西侧为餐厅,餐厅西侧为厨房,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该厨房窗户为其作案入口。卷内照片证明被告人阿的说吉指认的攀爬线路和作案现场。③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7)5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第一现场位于曲沃县文公大街祥和小区王某1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西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该家门口北侧为一组棕色鞋柜衣架,据被害人王某1指认称,2017年2月25日凌晨其放在该鞋柜的女士提包内现金被盗,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其在该鞋柜衣架上实施了盗窃;第二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贾某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北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客厅靠西墙、南墙为沙发,据被害人贾某指认称2017年2月25日其一双鞋及放在沙发上衣服内钱包里的现金被盗,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其在该客厅南侧沙发处实施了盗窃;第三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李某2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西侧窗户为其作案入口,在该室鞋柜架格子上事实盗窃,将格子上的黑色女士提包内钱包里的现金盗走;第四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李某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厨房西侧窗户为其作案时的入口,其将存放在该室白色衣柜内的一个女士提包内的现金盗走;第五现场位于曲沃县税苑小区贾某1家,据犯罪嫌疑人阿的说吉指认称,该厨房北侧窗户为其作案的入口,据被害人贾某1指认称,该衣架衣服内现金被盗。卷内照片证明被告人阿的说吉指认的作案现场。④翼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示意图,证明现场分别位于翼城县天龙小区程某家(二区)、9号楼李某1家、秦某家、天龙小区(二区)杜某家、王某家、天龙小区李某3家。4、视听资料。①曲沃县税苑小区门口监控监控,证明阿的说吉于2017年2月28日1时58分49秒进入税苑小区,同日3时48分13秒走出该小区。卷内监控截图证明阿的说吉进出该小区。②曲沃县静园小区监控录像,证明阿的说吉于2017年2月15日2时48分58秒第一次进入静园小区,同日2时56分45秒走出该小区;第二次是2017年2月15日3时19分55秒进入静园小区,当日3时53分5秒离开。③曲沃县祥和小区门口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阿的说吉于2017年2月25日2时30分翻门进入小区,当日2时43分翻门逃跑。④翼城县天龙小区的监控录像,证明阿的说吉于2017年3月2日2时14分05秒进入该小区,同日2时42分11秒离开该小区。卷内监控截图证明阿的说吉进出该小区。⑤翼城县天龙小区二部的监控截图,证明阿的说吉于2017年2月20日走出该小区。⑥翼城县金苑小区的监控截图,证明阿的说吉进于2017年2月20日进出该小区9号大楼大门;阿的说吉于2017年2月23日进出该小区3/4号大楼大门。5、被害人陈述。⑴曲沃县南大街静园小区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15日早8时,我起床后发现厨房窗户半开着,客厅内衣架上的衣服被扔到厨房地上,衣兜内1000余元被盗。⑵曲沃县南大街静园小区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15日早7时,我起床去厨房时发现窗户被打开,我的衣服和妻子的包扔到地上,经清点,有500多元现金被盗。⑶翼城县天龙二区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我起床后发现原放在客厅里的挎包被扔在阳台厨房里,挎包里有个钱包,包内2800元现金被盗。⑷翼城县天龙二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3点左右,我发现卧室门口有一个人,我喊了一声有贼,那个人就从窗户跳下去了,我就赶紧下来追,从我家留的脚印看,贼穿的是39/40的鞋,看上去很小。⑸翼城县金苑小区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6点半左右,我母亲起床给孩子做早饭,到餐厅时发现我的挎包、钱包及钱包内的银行卡都在阳台上扔着,厨房内橱柜上面有脚印,窗户是打开着的,后来我邻居说还有好几家昨晚也被偷了,我媳妇的一部白色手机和钱包内的100余元现金被盗。⑹翼城县金苑小区李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5时左右,我起床后发现挂在客厅门口后衣架上的衣服掉在地上,裤子和钱包里的银行卡在厨房阳台上放着,经清点钱包里的900元不见了。⑺翼城县金苑小区任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早晨7点左右,我邻居敲我家门说看家里是否遭贼了,我就从我衣服口袋里摸钱包,后发现钱包被扔在厨房阳台地板上面。厨房柜台上面有脚印,经查发现钱包内的400元现金不见了,裤子左侧口袋内的不到50元的零钱不见了。⑻翼城县金苑小区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早晨7点左右,我邻居敲我家门说看家里是否遭贼,经查发现我家里阳台上面有脚印,我晚上放在客厅茶几上面的800多元不见了。⑼翼城县金苑小区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3日早晨7点左右,我起床准备去上班时发现我的上衣在厨房里扔着,上衣口袋里的1800余元现金不见了。⑽翼城县金苑小区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3日凌晨3点左右我起床上厕所时家里还正常,凌晨5点起床后发现我的上衣在厨房里扔着,上衣兜里的2100元被盗。⑾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4日晚23时我睡觉休息,第二天早上8时起床后发现衣帽柜上手提包里放的钱包不见了,后在餐厅凳子找见,但钱包里的600元现金不见了。⑿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李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5日1时我睡觉休息,早上7时起床后去厨房打热水发现钱包扔在厨房地上,厨房灶台上有脚印,钱包里的800元现金不见了。⒀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4日晚23时我睡觉休息,25日早上8时起床后发现衣服被扔到厨房,钱包被扔在地上,钱包里的160元现金和一双皮鞋不见了。⒁曲沃县文公大街祥和小区王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5日早上7点30分,我起床后发现放在隔断上的两个女士包(一个双肩包、一个斜挎包)在厨房的阳台上,背包拉链全部打开,零钱散落一地,经查包里的3000多元现金被盗。⒂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杜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8日早7点30分我起床后发现厨房窗户开着,橱柜上有脚印,衣服和包都在厨房地上放着,衣服口袋里几十元钱不见了。⒃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王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8日早上6点30分我起床后,发现家里的厨房门大开,衣服被扔在厨房灶台下,窗户也被打开,经查没有丢失物品。⒄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8日早上7时40分左右我起床,后发现通往厨房推拉门处有我两件上衣铺在地上,阳台橱柜上有两枚脚印,推拉窗扇已被打开,客厅门口我的背包被扔在地上,经检查未发现有物品被盗。⒅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8日早上9时我起床后,听邻居王某2说昨晚家中被盗了,我就赶紧查看自己家,发现放在客厅茶几上的170元现金不见了。⒆曲沃县文公大街税苑小区贾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2月28日10时左右,我女婿发现他上衣口袋的400元现金不见了,就问我拿了吗,我说没有,后我又掏了我的上衣口袋,发现我的200元钱也不见了,这才知道昨晚家里进了小偷。⒇翼城县天龙小区李某3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7年3月2日早晨7时左右,我起床后发现家里厨房的窗户被打开了,我放在门口鞋柜上的黑色皮包被扔在厨房地上,经查包内的2300元现金不见了。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阿的说吉当庭供述在曲沃县静园小区、税苑小区和祥和小区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说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阿的说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阿的说吉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阿的说吉虽辩解其没有在翼城县天龙小区(二区)、金苑小区实施过盗窃,但相关小区监控及截图、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其辩解不予支持。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切实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的说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彦武审判员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俊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