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巫美英与邹立闹、应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美英,邹立闹,应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399号原告:巫美英,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邹立闹,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田县。被告:应素珠,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巫美英与被告邹立闹、应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巫美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美英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顾佳怡人民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丹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