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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巫美英与邹立闹、应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美英,邹立闹,应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399号原告:巫美英,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邹立闹,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田县。被告:应素珠,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巫美英与被告邹立闹、应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巫美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美英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顾佳怡人民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丹枫 来源:百度搜索“”